各出口企业:
通过日常监控发现,我区出口企业每月出口额申报率平均不到实际出口额的90%,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存在出口业务收入不按期申报问题。对此,我局前期已多次进行了纳税提醒,并对部分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,自6月份(申报期)开始,凡是出口企业有出口业务而未按期申报出口收入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,对以后月份仍不改正的将按“情节严重,处5000元罚款”。望各出口企业切实重视本项工作,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,前期有未按期申报出口业务的企业,请在5月份抓紧时间进行申报、整改。
莱山区国税局
2007/05/22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