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、市局直属各单位:
现将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鲁国税函〔2004〕376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省局、总局文件,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、对象和代开发票的程序、要求作好普通发票代开工作,要按照综合办税的要求,尽力作到全部或部分窗口能够代开发票,要建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,立卷存档《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》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二、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》现已全部调拨到位,经测试,CTAIS系统也已具备普通发票代开功能。请各单位按照《CTAIS普通发票代开操作说明》(详见附件),及时做好发票代开人员岗前培训工作。《烟台国税政务绩效信息管理系统》普通发票代开模块暂停使用。
三、《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》由各县市区局自行印制,为避免表单发生重号,市局统一制定了表单号码的编制规则,具体为:年份码2位+税务机关代码的第6、7位+顺序码5位,如芝罘国税局05年印制表单100份,其税务机关代码为13706020000,号码应编制为:050200001—050200100。
附件:《普通发票代开功能模块操作说明》(略)
二○○五年四月十八日